早教机构突然关闭门店
消费者起诉退余款获支持
严女士(化名)为照顾孩子,找到了开设在家附近的托育公司。严女士与托育公司签订《儿童托育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严女士的女儿提供早教托育服务,期限6个月,服务费50920元。严女士于签订协议当日足额交纳了服务费。在严女士的女儿接受了部分托育服务后,托育公司因存在经营管理问题关闭了门店,剩余未消费的课时无法提供服务。2024年6月,双方商定托育公司退还严女士36219元,严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退款申请单。公司对接人员称9月底前退费。后双方又于2024年9月再次协商,将部分应退费用转换为托育公司旗下另一家幼儿园的服务费用。转换后,托育公司承诺于9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笔退还严女士21415元,但始终未退费。严女士催要无果后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与托育公司签订的《儿童托育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根据严女士提供的协议、收据、付款凭证、退款申请单、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对托育公司因自身原因闭店并且无法提供剩余托育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其已构成违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严女士与托育公司协商一致将部分费用转换为其他课程,托育公司承诺于2024年9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笔退还严女士21415元,现逾期未退还,故严女士要求托育公司退还21415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托育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问题关闭门店,导致严女士未能获得剩余的托育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严女士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剩余费用转换为其他服务,但托育公司仍应退还剩余的21415元。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应注意留存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机构停业、拒退费用,要及时协商并固定证据,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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