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货物留欠款
屡次催讨遭推诿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系生意伙伴。2016年4月,钱某从赵某处采购价值12万元的化肥并出具欠据一枚,承诺2017年10月3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钱某违背承诺,经赵某多次催告,仅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9万元,剩余3万元始终推诿拒付。无奈之下,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欠款3万元。
被告抗辩债已清
原告失据陷被动
庭审中,钱某当庭抗辩,声称货款已全部结清,还要求赵某提交欠据原件,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更令人棘手的是,赵某因保管不善,已遗失欠据原件。一边是拒不认账的失信欠款人,一边是遗失核心凭证的债权人,赵某的维权之路陷入被动。
法院明断析权责
证据成链破困局
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的价值导向,精准梳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公正评判:
一是欠条不是唯一凭证,诚信事实可凭证据佐证。欠据是债权凭证,但绝非唯一依据——债权的认定,核心在于事实是否成立,而非仅依赖单一凭证。赵某虽遗失欠据,却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
二是举证责任依法分配,公正裁判不偏不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赵某已提交还款及催款相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钱某抗辩欠款结清,却未提交任何结算凭证、收条等直接证据,仅以交易习惯推定还款事实,既背离诚信底线,也无法律依据。
三是聊天流水印证事实,失信辩解不攻自破。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6月赵某明确告知钱某尚欠4万元,钱某对赵某该主张未予否认,并于次日主动转账1万元,该行为构成默示自认与部分履行的自认行为,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被告彼时对尚欠4万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转账后尚欠货款为3万元,钱某事后否认该欠款事实但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钱某所述“货款已全部结清”与此前微信聊条记录中“马上还清”的表述相互矛盾,背离诚信底线,其辩解依法不予采信。
一锤定音明是非
欠债还钱法撑腰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公正”的价值导向,作出最终判决:钱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赵某欠款本金30000元。这份判决,既为赵某讨回了拖欠已久的欠款,更彰显“诚信为本、公正司法”的核心理念,让失信者担责、守信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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